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八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陳沖送達代收人 陳俊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有其戶口名簿影本一件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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