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蘆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14日至94年8月23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所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牽連犯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