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黃守儀 即海濱輕食坊被告 林進輝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8年度簡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