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20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本票號碼│備考│││││││台幣)│││├──┼─────┼─────┼──────┼──────┼──────┼──────┼──┤│1│ 李旺水 ││84年10月5日│85年1月5日│300,000元│││├──┼─────┼─────┼──────┼──────┼──────┼──────┼──┤│2│李旺水││84年10月20日│84年10月26日│150,000元│││├──┼─────┼─────┼──────┼──────┼──────┼──────┼──┤│3│李旺水││84年8月15日│84年11月15日│150,000元│││├──┼─────┼─────┼──────┼──────┼──────┼──────┼──┤│4│李旺水││84年9月5日│84年12月5日│200,000元│││└──┴─────┴─────┴──────┴──────┴──────┴──────┴──┘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將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