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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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5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佳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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