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64號
原告 陳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系爭房屋前經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4,125元,有鑑定報告附卷可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54,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