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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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欣 即如良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阿 對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