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文宜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化妝品」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後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而下手行竊,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又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擔任會計、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所竊取物品之價值,暨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為COACH黑色手提包1個(即附表編號㈠)【內有藍色KATE長夾1個(即附表編號㈡)、國民身分證2張、健保卡2張、信用卡3張(渣打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5張及現金2,000元(即附表編號㈢)】,其中COACH黑色手提包1個、藍色KATE長夾1個、現金2,000元,皆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國民身分證2張、健保卡2張、信用卡3張、金融卡5張,固亦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具身分上之專屬性,且均可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聲請意旨另認被告尚竊有化妝品云云,然查:聲請意旨認被告尚竊有化妝品,無非係以告訴人單一指述為據,是此部分行為除告訴人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況告訴人復又供陳:包包中並無化妝品等語(108年度桃簡字第79
8號卷,第23頁),前後供述容有歧異,就其此部分所述,是否可信,尚非無疑,自應為被告有利認定,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然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如有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㈠│COACH黑色手提包│1個│├──┼─────────┼──────────┤│㈡│KATE藍色長夾│1個│├──┼─────────┼──────────┤│㈢│現金│新臺幣2,000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767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