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蕭雄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壹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