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蕭雄中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零壹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夏金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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