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5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騏 任
林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攸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