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29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29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被告方 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