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04號債權人沅一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育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清晰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