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01號債權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王至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