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債權人 鄭翔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秀林 即葉林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釋明所附證物與其債權間之關係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提
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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