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羅石梗 相對人 林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彥達 於民國69年6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賴 劉麗華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69年6月24日起至民國84年6月23日止,清償日期及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又於民國71年9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 賴劉麗華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1年9月3日起至民國86年9月2日止,清償日期及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嗣於民國90年5月10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贈與相對人林麗宏,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賴劉麗華積欠聲請人借款尚有本金合計2,734,15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本院76年度執字第1875號債權憑證、本院82年度執字第2385號債權憑證及本院83年度執字第726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水南││88│旱│263.28│全部││├──┼───┼────┼──┼───┼─────┼─┼──────┼───────┼──────┤│002│嘉義縣│水上鄉│水南││96│旱│0.86│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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