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陳秋陽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施權洲 即 施松村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三)請補繳債權讓與證明影本及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事實之證明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