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0號再審原告 吳香君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黃勝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有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1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675元,惟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林育幟法官余玟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