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俊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中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中,受刑人僅犯4罪,是附表二編號2、3應為重複記載)所示之4罪,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4罪與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有上開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又上開裁判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而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檢察官將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予以分拆,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重複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之刑,另就僅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罪重複與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6日(聲請意旨應予更正)104年間起至105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7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8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91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28日109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191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確定日期106年8月17日109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與編號2應為重複記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起至107年3月間107年3月間起至107年3月29日(聲請意旨應予更正)107年3月間起至107年3月29日(聲請意旨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85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85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8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9日109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18日109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456罪名廢棄物清理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9日109年10月19日108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85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47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109年度交易字第304號110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9日110年4月27日110年10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68號109年度交易字第304號110年度訴字第7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18日110年5月24日110年1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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