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余浲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微型企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佩娟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芝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