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余浲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微型企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佩娟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芝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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