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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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348號聲請人 蕭銘舜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麗真 (即 葉逸仁 之承受訴訟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2日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法院於106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補正裁定於106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原法院並於106年8月31日以聲請人因逾期未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且於106年9月12日合法送達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明。聲請人迄至107年12月17日始向本院以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患有精神障礙疾病,不諳法律規定且礙於服刑等不可抗拒原因,有損其訴訟權益等語,聲請回復原狀。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應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之,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