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5號上訴人 葉逸仁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銘舜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9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萬6,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