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9號上訴人 王雪洪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 程國忠 間因107年度醫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醫事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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