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111號
上訴人 許蕙繹
即被告
送達代收人 林孝璋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