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116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告 蘇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66元,及其中新臺幣461元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8,844元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