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告 游淑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游富溢 游淑子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被告 游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編號1「建物門牌」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趙伯雄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佩玉附表:
編號欄位項次原文更正1.建物標示編號1「建物門牌」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4弄7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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