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76號
附民字第1802號原告 卜學明
送達代收人: 王香芬 ,住○○市○○區○○路00號被告 陳莊月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