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戊○○
乙○○○丁○○丙○○辛○○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