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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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甲○○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41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411號假扣押事件及97年度執全字第741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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