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茂 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銓成 即茂泰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5,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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