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581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其涉案情節,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法自民國97年3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而無再犯之可能,且其有正當工作素行良好,而非慣竊,被告甲○○因父母年邁而賴其工作收入,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雖經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核與各該案件之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然被告甲○○於97年3月26日準備程序中自承因失業而多次行竊,且依本件犯罪情節觀之,被告甲○○係於數月期間內多次行竊他人財物,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甲○○所涉竊盜罪嫌確屬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復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並為確保本案之審判及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另聲請人所陳被告甲○○為求照顧家人等情,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且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