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1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楊世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2二之限制。
13理 由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5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6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7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8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9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20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1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2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3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4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5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6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7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8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9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30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1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2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5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6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解約價值共新臺幣(下7同)8,679元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8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9查詢清單、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10份有限公司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11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12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13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14償之總額。
15
(二)債務人目前駕駛計程車為業,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16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17為30,000元,高於106年專職計程車駕駛人平均每月營業18總收入扣除平均每月營業支出之淨額25,281元,應堪信為19真實。
20
(三)債務人之母無收入、未按月領有老人年金,有勞動部勞工21保險局回函、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扶22養義務人有4人,債務人每月分擔母親扶養費4,399元,未23逾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24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應屬合理。又債務人25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22,853元扣除勞健保費用261,990元、母親扶養費用4,399元,餘16,464元供每月必要27支出,已低於上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2817,599元,已撙節開支,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收29入共2,160,000元加計財產8,679元為2,168,679元,扣除30必要支出總額1,645,416元後之餘額為523,263元,已逾九31成470,952元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32人確已盡力清償。
33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第二頁1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3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4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5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6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7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8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9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0官提出異議。
11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12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13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14
壹、更生方案內容15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70,952元16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9,327,628元1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18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54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19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20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21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22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23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2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25
(01)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每期清償金額:93元27
(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每期清償金額:655元29
(0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每期清償金額:279元31
(04)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頁1每期清償金額:648元2
(0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每期清償金額:504元4
(06)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每期清償金額:278元6
(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每期清償金額:830元8
(08)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每期清償金額:1,436元10
(09)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 每期清償金額:615元12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每期清償金額:448元14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每期清償金額:466元16
(12)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7(原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8每期清償金額:289元19
參、補充說明20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1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2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3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4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25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26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7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8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9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30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31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32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第四頁1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