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原告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美姚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志明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關係人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會香公司)前於民國95年7月18日以「多層次麻糬」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共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362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年
5月21日以(103)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3206879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年10月
3日經訴字第1030610939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做成「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就第M303629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舉發案號:000000000N01)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家會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家會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范智達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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