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6號被告即具保人 張俗金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俗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應於10
3年10月22日下午2時30分到案,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刑保收據、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62頁、第80頁、第86頁至第89頁、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119號卷第7頁反)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