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4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