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18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4日依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946,504元計算所繳納178,760元之訴訟費用,與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18,786,504元相較結果,溢繳160,000元之訴訟費用1,660元,是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1,66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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