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告 許月治 被告 李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12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0,350元,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仍主張請求機車修理費,應認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10,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追加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