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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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品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1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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