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靂生選任辯護人陳郁仁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84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林靂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靂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月1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而被告之辯護人固於112年2月2日為被告之利益提出上訴,被告雖亦於112年2月18日提出上訴,惟其等均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書狀,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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