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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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田鎭嘉 被告 袁素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3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袁素梅被訴詐欺取財犯行,業經本院110年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審理時均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審判筆錄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證明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