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4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治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5行「暨定其應執行刑」之記載,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5行「暨定其應執行刑」之記載,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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