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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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剛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剛祖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