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48號
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敦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里○○路○○巷00
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第47號、第50號)、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第101號)及移送併辦審理(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第101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丑○○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丑○○、洪 萱虔 (原名 洪沛騏 ,丑○○及 洪萱虔 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均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1、48、71、73、74、76及77號提起公訴,洪萱虔涉案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於民國106年間,加入由張○龍(89年3月生,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陳○緯(88年12月生,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 吳尚瑜 (因死亡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取財車手,負責提領詐欺被害人所得之提款卡所屬帳戶之款項後,再交由詐欺集團之上手。
二、洪萱虔、丑○○、吳尚瑜、張○龍、陳○緯及集團其餘之不詳成年成員,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騙款項來源、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後,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丑○○再將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予張○龍、陳○緯、黃○剛、洪萱虔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由附表一所示之人提領詐欺款項,洪萱虔並於附表一編號1、2、6及20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龍、陳○緯前往提領,迨提領完
畢後,將款項交給丑○○再轉交予吳尚瑜,丑○○可從中獲取酬勞,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 蕭子文 、 蔡佳倫 、 施弼升 、 高龍成 、 陳飛龍 、 陳逸慈 、 許均豪 、 陳瑋哲 、 王榆雯 、 潘永祥 、 賴麗卿 、 林欣儒 、 陳俊 樺、 王國同 、 林雅慧 、 劉于晴 、 潘育呈 、庚○○、寅○○、巳○○、癸○○、己○○、未○○、子○○、丙○○、 鐘小 菁、戊○○、 賴宏瑋 、丁○○、辛○○、乙○○、壬○○、辰○○、甲○○及卯○○訴由彰化縣警察局 田中 分局、 芳苑 分局、彰化分局、員林分局及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
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連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丑○○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共同被告即證人洪萱虔之證述均互核相符,另與共犯即少年張○龍、陳○緯於警詢、偵訊、另案審理之證述、共犯即少年黃○剛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亦為相符,尚有證人蕭子文、蔡佳倫、施弼升、高龍成、陳飛龍、陳逸慈、許均豪、陳瑋哲、王榆雯、潘永祥、 王中豪 、賴麗卿、林欣儒、 陳慶聰 、 陳俊樺 、王國同、林雅慧、 劉于靖 、潘育呈、 謝惠娟 、庚○○、寅○○、巳○○、癸○○、己○○、未○○、子○○、丙○○、午○○、戊○○、賴宏瑋、丁○○、辛○○、乙○○、壬○○、辰○○、卯○○、甲○○於警詢之證述可證,且有張○龍提領贓款紀錄、張○龍涉嫌詐欺案相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AH-693
5、洪萱虔所駕駛之車輛)、洪萱虔等人涉嫌詐欺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含提款照片)、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6年12月28日彰銀太平字第0000000A號函暨檢送 洪昌明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7年1月10日合金太平字第1060005154號函暨檢送洪昌明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106年12月28日彰螺字第1061228341號函暨檢送 張宗瑋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MGP-1090、MLK-2783;陳○緯、張○龍所騎乘)、田中分局偵辦涉嫌詐欺案(提款車手)一覽表、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1月16日華泰總新莊字第1060007832號函暨檢送 宋昭玲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1月20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6096號函暨檢送 張簡暉恩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6年12月26日彰作管字第10620006877號函暨檢送 羅德龍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6年12月21日一總營集字第121245號函暨檢送張簡暉恩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2月21日營清字第1060126228號函暨檢送 林志忠 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107年2月12日合金臺東字第1070000906號函暨檢送 莊卿雲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7年1月26日國世豐原字第1070000012號函暨檢送 劉旻奇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7年2月9日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送 謝芳雯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7日凱銀消作字第10600015
033號函暨檢送潘永祥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對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21388號函暨檢送 許芷瑜 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帳戶之提領照片及提領紀錄整理、提領畫面照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4月11日營清字第1070027241號函暨檢送之 楊維忠 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2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403254號函暨檢送之 李澤昌 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4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718242號函暨檢送李澤昌帳戶交易明細、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年5月28日員警分偵字第1080014289號函暨檢送之提領詐騙金錢時間、地點一覽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83029號函暨檢送許芷瑜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財金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日金訊營字第1090002850號函暨檢送自動化務機器(ATM)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106年7月1日至106年9月1日間之車輛通行明細(車號000-0000)、謝惠娟報案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匯款單)、高龍成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鹿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蕭子文報案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社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飛龍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施弼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佳倫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影本)、陳逸慈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許均豪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畫面、臉書、LINE對話擷取照片)、陳瑋哲報案資料(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林雅慧報案資料(臉書、轉帳畫面、對話記錄畫面擷取照片、金融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劉于靖報案資料(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潘育呈報案資料(對話記錄、臉書、轉帳畫面擷取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王中豪報案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賴麗卿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橫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欣儒存摺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月26日營清字第1070007955號函暨檢送林欣儒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慶聰報案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俊樺報案資料(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國同報案資料(新北市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手機畫面、匯款申請書照片)、庚○○之轉帳紀錄照片、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巳○○之金融卡、存摺影本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癸○○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己○○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照片、未○○、子○○、丙○○、午○○、戊○○等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提款監視器畫面照片、丑○○提款詐欺贓款明細清冊(丑○○簽名)、賴宏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卡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簿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辛○○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乙○○報案資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壬○○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回條、存款存摺影本)、辰○○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手機對話紀錄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卯○○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手機畫面照片)在卷可佐,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是其規範洗錢行為之處罰,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分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其模式不祇一端,亦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有同法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同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同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詐欺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之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同法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同法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去實務雖認為,行為人對於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2500、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丑○○使用他人提供之帳戶方式而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照上開說明,顯係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行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同法第2條第2款所列洗錢行為)之洗錢罪。
二、是核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1至4、9至11、15至20、25至
34、36至38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4、21至24、35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均為詐欺取財之加重條件,如犯詐欺取財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詐欺取財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參照),起訴書雖未敘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條件,然業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丑○○,無礙其訴訟上防禦權,且僅屬加重詐欺罪加重條件之增減,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丑○○雖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被害人等行為,惟其配合本案詐欺成員行騙,然擔任交付提款卡及向提款之車手、司機(即共同被告洪萱虔、共犯即少年張○龍、陳○緯、黃○剛)收款之工作,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堪認被告丑○○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其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是被告丑○○與共同被告洪萱虔、共犯即少年張○龍、陳○緯、黃○剛及負責撥打電話行騙被害人之機房不詳姓名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丑○○就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有多次匯款或轉帳之情形,或有分多次提領情形,然各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係侵害同一法益,各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為接續犯。
五、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1至4、9至11、15至20、25至34、36至38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丑○○就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4、21至24、35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各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六、被告丑○○所犯上開3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第101號追加起訴書,雖未敘明如附表一編號25至28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03至09之提領紀錄,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既均為侵害如附表一編號25至28所示之被害人之相同法益,自與各罪具單純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號、第10
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示之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3、12至20)與起訴書附表1至9、11之被害人相同,均為單純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併與審理,附此敘明。
八、加重減輕事由:
(一)少年張○龍89年3月生、少年陳○緯88年12月生、少年黃○剛90年5月生,於本件行為時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丑○○於行為時係成年人,且明知少年張○龍、陳○緯、黃○剛均為少年,仍與上開少年共犯前述犯行,皆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法加重其刑。
(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惟此部分係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處斷,自無從適用本條減刑之規定,惟仍作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考,併予敘明。
九、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丑○○為20餘歲年輕力壯,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車手頭等,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被告參與犯罪之分工方式、自 陳智識 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8號卷三第54頁)、始終坦承犯行、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並未依約履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其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所示。
肆、沒收:
一、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一)被告丑○○於警詢時供稱參與本件詐欺集團犯行,可依提領贓款抽取4%,將其中2%分給車手,自己取得2%之報酬,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尚有其他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爰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提領款項之2%,被告丑○○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丑○○雖與被害人巳○○、丁○○、賴宏瑋、癸○○、劉于靖、謝惠娟、蔡佳倫、賴麗卿、王中豪等達成和解,惟均未依約給付,有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查(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848號卷二第249頁、第251頁),其犯罪所得自無從扣減,附此敘明。
二、關於洗錢標的: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刑法第11條規定: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所以,除了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洗錢標的沒收的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關於被害人優先、過苛條款之規定,依據上開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自得加以適用。
(二)本案洗錢標的,雖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但本院考量被告丑○○在本案僅係擔任提款、車手頭之工作,並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且犯罪所得不高,且仍應負擔民事追償,若宣告沒收洗錢標的,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
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號原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告丑○○犯罪所得(未滿1元部分予以扣除)提領時間、地點、金額1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4陳慶聰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8日12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慶聰,佯稱係陳慶聰之友人 曾肇基 亟需用 錢云云 ,致陳慶聰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2時29分許30,000元林志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算式:30,000元×2%=600元張○龍部分:01.於106年7月28日13時56分28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梅州里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7月28日13時57分47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梅州里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2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0潘永祥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8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潘永祥,佯稱係潘永祥之友人 志鴻哥 亟需用錢云云,致潘永祥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3時2分許10,000元張簡暉恩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算式:10,000元×2%=200元張○龍部分:01.於106年7月28日13時28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田中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7月28日13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田中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5,000元。3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1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0王中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8日11時許,撥打電話予王中豪,佯稱係王中豪之友人 劉楷俊 亟需用錢云云,致王中豪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3時24分許25,000元同上計算式:25,000元×2%=500元4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2賴麗卿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8日10時42分許,用LINE傳訊予賴麗卿,佯稱係賴麗卿之友人 楊翠芝 亟需用錢云云,致賴麗卿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3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27分)30,000元羅德龍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漏未記載,補充之)計算式:30,000元×2%=600元張○龍部分:01.於106年7月28日13時42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加吉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7月28日13時43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加吉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5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3林欣儒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致林欣儒於106年7月28日14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7時0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時49分)20,000元張簡暉恩所申設之第一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匯款20,000元,本案領提19,000元。計算式:19,000元×2%=380元(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為計算)張○龍部分:01.於106年7月28日17時32分1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田中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6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7林雅慧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林雅慧於106年7月29日12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9日16時44分許20,000元宋昭玲所申設之華泰商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6至8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63,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62,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匯款金額20,000元,故(62,000元÷63,000元)×20,000×2%=393元②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匯款金額13,000元,故(62,000元÷63,000元)×13,000×2%=255元③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匯款金額30,000元,故(62,000元÷63,000元)×30,000×2%=590元陳○緯部分:01.於106年7月29日17時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02.於106年7月29日17時3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金田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3,000元。03.於106年7月29日17時3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金田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04.於106年7月29日18時2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田中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7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8劉于靖(起訴書誤載 劉宇晴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劉于靖於106年7月29日15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9日17時25分許13,000元同上8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9潘育呈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致潘育呈於106年7月29日15時52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9日17時27分許10,000元同上106年7月29日18時16分許20,000元9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0謝惠娟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31日11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謝惠娟,佯稱係謝惠娟之姪子 謝秉澔 亟需用錢云云,致謝惠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31日13時5分許50,000元許芷瑜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漏未記載帳戶資料,補充之)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匯款50,000元,本案領提49,000元。計算式:49,000元×2%=980元(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為計算)張○龍、洪萱虔(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張○龍)部分:01.於106年7月31日13時20分54秒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彰化國聖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7月31日13時21分32秒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彰化國聖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3.於106年7月31日13時22分26秒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彰化國聖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9,000元。10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5陳俊樺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30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陳俊樺,假冒HITO網路購物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訂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陳俊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31日15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6年7月30日17時2分至同年月31日15時15分許)150,123元(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莊卿雲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匯款150,123元,本案領提150,000元。計算式:150,000元×2%=3,000元(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為計算)張○龍部分:01.於106年7月31日15時23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7月31日15時2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3.於106年7月31日15時2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4.於106年7月31日15時2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5.於106年7月31日15時2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6.於106年7月31日15時2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生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7.於106年7月31日15時3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田中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8.於106年7月31日15時36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田中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11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6王國同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1日11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國同,佯稱係王國同之友人 張坤王 亟需用錢云云,致王國同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1日13時2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15分)150,000元謝芳雯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匯款150,000元,本案領提800元。計算式:800元×2%=16元(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為計算)王國同所匯之款項,其中2萬9,900元,於106年8月1日15時20分52秒許,匯入劉旻奇所申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張○龍於106年8月1日15時4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自動櫃員機,自上開劉旻奇帳戶提領現金800元。12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7許均豪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許均豪於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5日19時28分許20,000元張宗瑋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2至14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78,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40,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匯款金額40,000元,故(40,000元÷78,000元)×40,000×2%=410元②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匯款金額18,000元,故(40,000元÷78,000元)×18,000×2%=184元③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匯款金額20,000元,故(40,000元÷78,000元)×20,000×2%=205元陳○緯、洪萱虔(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緯)部分:01.於106年8月5日21時53分46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彰基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8月5日21時54分44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彰基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106年8月5日19時29分許20,000元13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8陳瑋哲(起訴書誤載 陳暐哲 )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陳瑋哲於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5日17時56分許18,000元同上14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9王榆雯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王榆雯於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5日17時44分許20,000元同上15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陳逸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4日21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逸慈,假冒網路購物及郵局人員,佯稱因簽收貨物時,誤簽到批發商欄位,將連續訂購12個月,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陳逸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4日22時26分許29,912元洪昌明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5至16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59,897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30,6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匯款金額29,912元,故(30,600元÷59,897元)×29,912×2%=305元②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30,600元÷59,897元)×29,985×2%=306元陳○緯、洪萱虔(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緯)部分:01.於106年8月5日15時21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彰化銀行二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600元。張○龍、洪萱虔(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張○龍)部分:01.於106年8月5日17時2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二林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8月5日17時27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二林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16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陳飛龍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5日15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飛龍,假冒HITO網路購物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將自其帳戶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陳飛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5日17時16分許29,985元同上106年8月5日17時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7時11分許)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洪昌明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16至20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28,099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109,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109,000元÷128,099元)×29,985×2%=510元②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109,000元÷128,099元)×29,985×2%=510元③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匯款金額24,159元,故(109,000元÷128,099元)×24,159×2%=411元④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109,000元÷128,099元)×29,985×2%=510元⑤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匯款金額13,985元,故(109,000元÷128,099元)×13,985×2%=237元☆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合計816元計算式:306元+510元=816元陳○緯、洪萱虔(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緯)部分:01.於106年8月5日16時6分59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群茂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4,000元。02.於106年8月5日17時5分16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源益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3.於106年8月5日17時6分42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源益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6,000元。張○龍、洪萱虔(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陳○緯)部分:01.於106年8月5日16時41分47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欣二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02.於106年8月5日16時42分41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欣二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03.於106年8月5日16時45分13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欣二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5,000元。洪萱虔(被告洪萱虔就附表編號16、19、20所示之提領未在本次起訴範圍)部分:01.於106年8月5日17時14分2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儒林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8月5日17時15分27秒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儒林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4,000元。17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蕭子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4日18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蕭子文,假冒寬宏售票人員及新光銀行行員,佯稱因演唱會門票訂單誤設為VIP,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設定云云,致蕭子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4日22時3分許29,985元同上18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蔡佳倫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4日,撥打電話予蔡佳倫,假冒購物網站人員,佯稱因網路購物結帳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蔡佳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4日21時4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4分)24,159元同上19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施弼升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4日20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施弼升,假冒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網路購物分期設定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施弼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4日22時19分許29,985元同上20108年度訴字第848號案件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高龍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5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高龍成,假冒臉書網路購物人員,佯稱因訂單設定錯誤,將扣款7,000元,需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高龍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5日16時3分許13,985元同上21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庚○○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庚○○於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18時28分許16,000元楊維忠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追加起訴書記載錯誤更正之)附表一編號21至24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64,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49,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匯款金額16,000元,故(49,000元÷64,000元)×16,000×2%=245元②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匯款金額15,000元,故(49,000元÷64,000元)×15,000×2%=229元③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匯款金額15,000元,故(49,000元÷64,000元)×15,000×2%=229元④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匯款金額18,000元,故(49,000元÷64,000元)×18,000×2%=275元丑○○、黃○剛提領:01.於106年6月21日18時36分24秒許,在彰化縣○○市○○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員林富城店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6,000元。丑○○提領:01.於106年6月21日20時28分4秒許,在彰化縣○○市○○街00號統一超商惠明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5,000元。黃○剛提領:01.於106年06月21日21時15分49秒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5,000元。02.於106年6月21日21時39分12秒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3,000元22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己○○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己○○於106年6月20日21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19時58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0時18分)15,000元同上23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巳○○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巳○○於106年6月21日20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1時3分許15,000元同上24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寅○○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寅○○於106年6月21日19時47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1時26分許(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9時47分)18,000元同上25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1日2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癸○○,假冒購物台及郵局人員,佯稱因系統異常導致下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癸○○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1時8分許27,567元李澤昌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25至28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147,51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147,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匯款金額27,567元,故(147,000元÷147,510元)×27,567×2%=549元②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8元,故(147,000元÷147,510元)×29,988×2%=597元③附表一編號27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59,970元,故(147,000元÷147,510元)×59,970×2%=1,195元④附表一編號28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147,000元÷147,510元)×29,985×2%=597元丑○○、黃○剛提領:01.於106年6月21日21時13分22秒,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6月21日21時14分32秒,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7,000元。03.於106年6月21日21時43分57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4.於106年6月21日21時44分29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5.於106年6月21日21時44分58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6.於106年6月21日21時53分26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員林僑信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7.於106年6月21日21時53分58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員林僑信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08.於106年6月21日22時2分12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成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9.於106年6月21日22時7分43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號統一超商真愛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26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1日,撥打電話予子○○,假冒購物台人員,佯稱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子○○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1時40分許29,988元同上27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1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丙○○,假冒網路書店客服人員,佯稱因誤將其加入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丙○○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1時40分許29,985元同上106年6月21日21時46分許29,985元28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1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未○○,假冒餐廳及郵局人員,佯稱因餐廳誤將其顧客資料設定為VIP,將收取會員費,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未○○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1時53分許29,985元同上29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1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戊○○,假冒餐廳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佯稱因誤將其設定為VIP,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戊○○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0時39分許30,000元李澤昌所申請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29至30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59,985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59,0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29被害人匯款金額30,000元,故(59,000元÷59,985元)×30,000×2%=590元②附表一編號30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5元,故(59,000元÷59,985元)×29,985×2%=589元黃○剛提領:01.於106年6月21日20時46分31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員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6月21日20時47分18秒,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大員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丑○○提領:01.於106年6月21日20時59分5秒,在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員昌門市之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6月21日21時0分34秒,在彰化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員昌門市之動櫃員機,提領現金9,000元。30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午○○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1日20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午○○,假冒購物台人員,佯稱訂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午○○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1日20時52分許29,985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30,000元)同上31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6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甲○○,假冒中影城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佯稱購買電影票時出現問題,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6日21時43分許29,985元 王緯帆 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1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89,968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94,000元。計算式:89,968元×2%=1,799元(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黃○剛提領:01.於106年6月27日0時51分49秒,在彰化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金順利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6月27日0時53分3秒,在彰化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金順利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3.於106年6月27日0時54分18秒,在彰化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金順利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4.於106年6月27日0時55分35秒,在彰化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金順利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5.於106年6月27日0時56分51秒,在彰化縣○○鄉○○○路00號統一超商金順利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4,000元。(提領逾被害人匯入金額之部分,非在本件起訴範圍)106年6月27日0時4分許29,998元106年6月27日0時16分許29,985元32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6月25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辛○○,假冒購物網站人員,佯稱要辦理退款手續,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辛○○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6月27日0時54分許29,980元 李秋緯 所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2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89,940元,本案領提89,000元。計算式:89,000元×2%=1,780元(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為計算)黃○剛提領:01.於106年6月27日1時5分13秒,在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頭大豐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8萬9,0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提領現金8萬9,900元)。106年6月27日0時56分許29,980元106年6月27日0時58分許29,980元33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8日撥打電話予壬○○,佯稱係壬○○之姪子 陳緯豪 亟需用錢云云,致壬○○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3時20分許300,000元 莊景輝 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大智分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3被害人匯款300,000元,本案領提150,000元。計算式:150,000元×2%=3,000元(提領金額小於匯款金額,採有利被告之認定,以提領金額為計算)張○龍提領:01.於106年7月28日14時42分36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田正市 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7月28日14時46分40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3.於106年7月28日14時48分0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4.於106年7月28日14時49分22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5.於106年7月28日14時50分36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6.於106年7月28日14時51分59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7.於106年7月28日14時55分10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8.於106年7月28日14時56分27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正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34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卯○○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7月27日18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卯○○,佯稱係卯○○之同學 蔡春蓮 亟需用錢云云,致卯○○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4時13分許50,000元林志忠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4被害人匯款5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90,000元。計算式:50,000元×2%=1,000元(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張○龍提領:01.於106年7月28日14時16分4秒,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中圳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02.於106年7月28日15時6分2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尾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3.於106年7月28日15時7分19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尾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4.於106年7月28日15時8分40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田尾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05.於106年7月28日15時50分59秒,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6樓國泰世華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6.於106年7月28日15時51分51秒,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6樓國泰世華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提領逾被害人匯入金額之部分,非在本件起訴範圍)35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辰○○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佯以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辰○○於106年7月28日14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宜後,依前揭賣家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7月28日15時53分許20,000元張簡暉恩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5被害人匯款20,000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35,000元。計算式:20,000元×2%=400元(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張○龍提領:01.於106年7月28日16時9分30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溪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7月28日16時10分27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溪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5,000元。(提領逾被害人匯入金額之部分,非在本件起訴範圍)36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2日撥打電話予乙○○,佯稱係乙○○之友人 王新富 亟需用錢云云,致乙○○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08月2日11時2分許30,000元劉旻奇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算式:30,000元×2%=600元張○龍提領:01.於106年8月2日13時5分11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彰興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8月2日13時6分30秒,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彰興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萬元。37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賴宏瑋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4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賴宏瑋,假冒拍賣網站及玉山銀行人員,佯稱訂單誤設重複扣款12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賴宏瑋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4日17時34分許29,989元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一編號37至38被害人匯款金額合計41,025元,本案提領金額合計29,900元,犯罪所得比例計算如下:①附表一編號37被害人匯款金額29,989元,故(29,900元÷41,025元)×29,989×2%=437元②附表一編號38被害人匯款金額11,036元,故(29,900元÷41,025元)×11,036×2%=160元陳○緯提領:01.於106年8月4日19時35分21秒,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埤頭郵局之自動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02.於106年8月4日19時36分41秒,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埤頭郵局之自動員機,提領現金9,000元。03.於106年8月4日19時43分50秒,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埤頭郵局之自動員機,提領現金900元。38108年度訴字第1160號案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8月4日18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丁○○,假冒Youprint公司及郵局人員,佯稱作業疏失誤設分期約定轉帳,導致帳戶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丁○○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8月4日18時58分許11,036元同上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附表一編號1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附表一編號2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附表一編號3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附表一編號4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如附表一編號5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如附表一編號6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如附表一編號7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如附表一編號8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如附表一編號9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如附表一編號10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如附表一編號11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如附表一編號12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如附表一編號13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肆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如附表一編號14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如附表一編號15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如附表一編號16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壹拾陸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如附表一編號17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如附表一編號18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壹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如附表一編號19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如附表一編號20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如附表一編號21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如附表一編號22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如附表一編號23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如附表一編號24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如附表一編號25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如附表一編號26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如附表一編號27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如附表一編號28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如附表一編號29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如附表一編號30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如附表一編號31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如附表一編號32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如附表一編號33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如附表一編號34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如附表一編號35丑○○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如附表一編號36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如附表一編號37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如附表一編號38丑○○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