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290號、第2566號、91年度偵字第14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偉倫、 鍾傑偉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王金地 (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三人結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86年12月19日凌晨2時許,至花蓮市○○街○○○○號「 盧秀琴 代書事務所」,趁盧秀琴熟睡之際,由鍾傑偉駕駛藍色自小貨車,在外把風接應;黃偉倫、王金地持客觀上足以為兇器之大型起子,破壞該處所後門窗戶,入內竊取保險箱乙只,得手後,黃偉倫等三人將該保險箱載至花蓮縣秀林鄉三棧村內一處砂石堆放場,以大型起子將保險箱撬開,取走保險內之黃金金飾、現金及外幣等財物後,將該保險箱推入三棧溪橋下,嗣因盧秀琴之友人 陳茂欽 每日均至該處晨泳,發現盧秀琴所有之文件,而通知盧秀琴取回相關文件。因認被告黃偉倫涉犯修正前321條第1項第1、3、4款之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為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所明定。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83條等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款之竊盜罪嫌,上開罪名之法定刑分別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而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比較新、舊法關於追訴時效之規定,95年7月1日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追訴時效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是以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較有利被告,即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關於追訴時效之規定。另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是被告黃偉倫被訴修正前321條第1項第1、3、4款之竊盜罪嫌,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
三、經查:本件犯罪行為終了之日為86年12月19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9月18日實施偵查,並於91年12月22日提起公訴,嗣於92年2月11日繫屬本院,又因被告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本院遂於92年4月25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此有花蓮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0年度偵字第2290號、第2566號、91年度偵字第1478號起訴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2月11日花檢禮莊90偵2566字第001766號函、本院通緝書存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566號偵查卷第15頁、第52頁至第55頁、本院92年易字第14號卷第4頁、77頁),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意旨,上揭追訴權時效應停止進行,惟因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已達前述追訴權時效期間4分之1(即2年6月),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是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12年6月。又自檢察官90年9月18日開始偵查,迄至92年4月25日本院發布通緝前,扣除檢察官於91年12月22日起訴迄至92年2月11日繫屬本院之期間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時效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自應予以加計,經此計算之結果,本件之追訴權時效應於100年12月5日即已完成,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