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生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826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料理絕配(PAS義大利)」壹套(共叁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生威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光碟1套3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此外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上開之盜版光碟片「料理絕配(PAS義大利)」1套3片確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供明在卷(見100年度偵字第1826號卷第6頁至第9頁、第76至第77頁)。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