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販賣毒品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處無期徒刑確定,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3421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