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陳佳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佳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25日止累計209,622元正未給付,其中204,945元為消費款;3,290元為循環利息;1,38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932元
陳佳微
自民國114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8013元
陳佳微
自民國114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