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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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債權人 周宗堃 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合天大道院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為由,詎聲請人未依借款協議書第柒條約定,繳付借款之千分之五予第三人財團法人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作為管理維護運作債務人合天大道院之辦道、助道等相關用途,債務人合天大道院應立即償還首期款200萬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協議書第柒條約定所載,債務人違反本項特約,債權人得視債務人違約,經催告債務人仍拒絕履行,債權人得逕以保證本票申請強制執行…,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均為109年,尚未屆期,另債權人陳稱債務人合天大道院同意於108年中旬還款200萬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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