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育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饒軒瑩
饒家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饒軒瑩、饒家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饒軒瑩與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由聲請人及相對人饒家鴻擔任連帶保證人,嗣聲請人向第三人合迪公司清償新台幣(下同)62萬元後,該公司免除其保證責任,故依民法第749及280條,請求相對人饒軒瑩及饒家鴻,各均應給付聲請人31萬元及其利息。惟查聲請人僅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1751號執行命令、第三人合迪公司民事部分撤回狀及免責證明書,未能釋明聲請人及相對人饒家鴻係擔任相對人饒軒瑩之連帶保證人。嗣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債權釋明文件、與第三人合迪公司簽訂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通知書暨收件回執,該裁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送達聲請人,然其僅請求本院發函予第三人合迪公司提供上開買賣契約,並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回證及聲請人111年9月20日民事補正狀附卷可稽,是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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