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欣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欣芸與告訴人 曾培禛 為姑嫂關係,雙方有嫌隙,被告因故心生不滿,遂前至婆婆 邱新妹 位在臺東縣○○鄉○○村○○00○0號之住處內理論,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衝突;過程中,被告雖應注意肢體接觸過程應小心避免造成對方受傷,且對於肢體衝突及拉扯可能導致對方受傷有預見可能性,竟仍疏未注意,與告訴人肢體衝突過程中以腳觸及告訴人之腿部,致告訴人受有雙膝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