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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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86,9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8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